一、 A类、G类、C-2类、C-3类、NATO类签证,及美国联邦法规22CFR41.26中定义的外交签证申请人
二、 持有J类签证申请人参与美国政府官方资助的教育和文化交流项目的申请人
三、 非申请人原因造成原签证粘贴错误或签证需重新签发,需在签证签发一年内更换可机读签证的情况
四、 根据国际协议获得豁免的申请人,包括联合国大会承认的联合国总部观察团成员、职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提供某些慈善服务的申请人
六、 因公出差的美国政府雇员
七、 参加因公殉职的美国政府雇员丧礼和/或葬礼的死者父母、兄弟姐妹、配偶或子女,或由于因公严重受伤的美国政府雇员在其急救及康复期间进行探访的伤者父母、兄弟姐妹、配偶或子女
八、SEVIS费
SEVIS(学生和交流访问学者信息系统)是通过互联网对F类、M类和J类签证持有人及家属进行追踪的系统,追踪期间是从其收到初始文件(I-20或DS-2019表)开始,直至毕业/离校或完成/退出交流项目。
SEVIS费免缴条件
参加美国政府资助(代码以G-1、G-2、G-3、G-7开头)的申请人无需缴纳SEVIS费。
九、非移民签证签发(“互惠”)费
来自某些国家的申请人在申请获批后,可能需要缴纳签证签发费。该费用基于“互惠”原则(其他国家也会针对同类签证向美国公民收缴该费用)。美国政府会尽量避免收缴签证签发费,但若某国政府针对某类签证向美国公民收缴该费用,美国政府也会向该国公民收缴“互惠”费用。美国国务院网站提供有关签证签发费的详细信息,您可借此查询是否需要缴纳该费用。